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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期开开心心出行,预订的酒店却被取消,法院:酒店须按订单金额三倍赔偿

消费者节假日出行提前订好了酒店,但到了目的地却被告知无房可住,不仅订单被取消,旅游计划也被打乱。赵女士就碰到这样的闹心事,最后无处可住,不得不原路返回。近日,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旅游纠纷合同案件。

2024年8月,赵女士通过网络平台提前预定好了位于舟山的某假日酒店的客房,并成功支付订单金额1467.72元。当天晚上8点左右,赵女士带着家人到达酒店大堂前台办理入住时,被告知无房可住,酒店工作人员建议原单退款,此时平台的订单也显示异常状态。

经长时间交涉后,赵女士及其家人的住房问题仍然没有解决,且当晚恰逢暑期和周末,客房全部饱和,其行程计划被全部打乱,只能连夜驱车原路返回。

之后,赵女士以酒店方单方面违约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某假日酒店经营者董某按原订单金额的三倍进行赔偿,共计4403.16元。

酒店经营者董某辩称,酒店已于2025年1月注销,2024年8月期间酒店已不再经营,也提交了退出平台的申请,因平台答复需要两到三个月走流程,所以当时平台上还有酒店信息。而赵女士下的订单是平台系统自动接单,是平台方原因造成而非酒店方原因。

法院依职权向平台调查取证后查明,某假日酒店是网络平台的预订服务提供方,双方成立了网络服务合同。2024年5月20日,某假日酒店通过平台商家后台开启自动接单,所以为赵女士提供酒店预订服务的实际上是某假日酒店。因此该案的订单是由酒店自动接单的,而平台并未接到当时酒店已经停止经营的通知。

从赵女士确认订单再到抵达酒店期间,酒店既没有主动联系赵女士,告知实际无法提供住房的情况,又没有在确实无法提供订单住房后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。且在事后又以与赵女士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、订单系平台自动接单、已申请停止经营等理由诸多推诿,其行为系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给原告方赵女士造成了严重不便,所以法院认定某假日酒店存在欺诈故意,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,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。最后,法院判决支持赵女士的诉讼请求,即酒店经营者董某应按案涉订单金额的三倍进行赔偿,支付原告赵女士共计4403.16元。日前,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
法官说法:

平台作为消费者和酒店的桥梁,应积极发挥作用,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,减少消费纠纷。各酒店民宿经营者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,依法诚信经营,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。

消费者在遇到订单毁约、价格临时变动、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、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时,在与商家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,可及时拨打12345热线电话,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,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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